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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延伸仲裁时效期限 劳动者未离任的不受时效限制
《劳动争议调停仲裁法》第27条规则,劳动争议请求仲裁的时效时期由现行的60天延伸至一年,时效时期从当事人晓得或许该当晓得其权益被损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时期因拖欠劳动报答发作争议的,劳动者请求仲裁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该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案例>>
2006年1月,小林从江西离开福州,找到一份饭店效劳员的任务,每月工资800元,包吃住。2006年2月15日,发工资时,小林却只领到400元。老板称,先发400元,剩下的年底一同发。
接上去的几个月,小林每月都只领到400元。老板说,饭店就是这样规则的,除非她辞职不干。小林于是就忍了。
年底,小林找到老板要这一年被扣的工资,谁料老板又变卦了。
忍辱负重的小林最初辞职了,可是被拖欠的4800元就这么不了了之。
2007年6月,小林向劳动部门请求仲裁,却原告知已超越60日的仲裁期限,无法停止仲裁。
解读>>
闽侯法院叶遵义:现行《劳动法》规则仲裁时效只要60日,有些不良用人单位以各种手腕拖延,耗费这一时效。同时,有些劳动者因没有及时请求劳动仲裁,形成合法权益受损。新法将劳动仲裁时效期限延伸为一年,有利于劳动者维权。
此外,新法规则,劳动关系存续时期,因拖欠报答发作争议的,劳动者请求仲裁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只需劳动者没有分开用人单位,哪怕是10年前单位拖欠的工资也可以经过仲裁要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