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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百科
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置工伤争议有关成绩的复函》(劳办发[1996]28号)、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则,详细受理状况如下:
(1)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争议,当事人可向外地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申述,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由劳动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处置的,当事人對其认定、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的,只需契合受理条件,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有关规则和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及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委托有关劳动行政部门、劳动鉴定委员会停止认定、鉴定,然后根据认定、鉴定结论和有关规则停止处置。
(2)职工因工伤待遇给付成绩与用人单位发作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可向外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但是,职工与社会保险机构发作的工伤待遇给付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职工可向社会保险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请求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