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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内容:仲裁调停书与判决书失效后,法律效能相反,当事人该当按照规则实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实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迫执行。
劳动法规则:“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该当自劳动争议发作之日起六十日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仲裁判决普通应在收到仲裁请求的六十日内作出。對仲裁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需实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置劳动争议案件,该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仲裁顺序完毕。在此时期可以调停处理,也可以判决处理。当事人单方自愿达成协议的,仲裁庭製造调停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能。
仲裁庭判决的,製造判决书,送达单方当事人后,十五日内暂不失效,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未起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能。仲裁调停书与判决书失效后,法律效能相反,当事人该当按照规则实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实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迫执行。
劳动法规则:“劳动争议当事人對仲裁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活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实行仲裁判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迫执行。”这一规则确立了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停止审理的準绳。当事人對仲裁判决不服的,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延伸阅读:
劳动争议处置的準绳
劳动争议调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