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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能否受理企业与职工因住房出售等成绩发作争议的复函》(劳办发[1994]312号)规则,“由于国度没有在福利方面對企业建职工住房做出政策法规性规则,因而,职工与企业因住房出售等成绩发作的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置条例》第二条规则的受理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不予受理”。
来自劳动法(/info/laod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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