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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能否需领取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则: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解除或许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持续实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该当持续实行;劳动者不要求持续实行劳动合同或许劳动合同曾经不克不及持续实行的,用人单位该当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则领取赔偿金。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则领取赔偿金即按照经济补偿规范的二倍向劳动者领取赔偿金。留意这里是赔偿金而非经济补偿金,假如用人单位拒不领取的,劳动者也无法主张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规范的加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不按规则领取经济补偿的,能否需领取额定经济补偿金?
《违背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规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则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领取额定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没有持续因循之前的规则,针對用人单位不按规则领取经济补偿做了新的规则,即用人单位逾期不领取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规范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依据新法的规则,劳动者无法经过劳动仲裁或诉讼顺序主张赔偿金,必需经过劳动监察顺序主张权益。
延伸阅读:劳动合同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