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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作法律效能的判决书、调停书,被请求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判决书、调停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则,裁定不予执行:
(一)判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许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秉公作弊、枉法判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判决违犯社会公共利益的。
延伸阅读:劳 动 合 同 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