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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损时由谁承当责任
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开展中,用工单位处于主导位置,为了避免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违背法律规则给被派遣劳动者形成损害,同时也为了促运用工单位与标準的劳务派遣单位协作、催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实行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则,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当连带赔偿责任。这样能最大限製地维护劳动者权益。
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成绩的解释(二)》中已有规则:劳动者因实行劳动力派遣合同起诉,争议内容触及承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承受单位为共同原告。
可见,从顺序到实体上都已完成了因用人单位的行为使实行劳务派遣合同的劳动者权益受损的责任追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