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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内容:依据《劳动争议调停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本文讲述的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则的外,仲裁判决为结局判决,判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作法律效能。
劳动者對一裁结局的判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對诉与不诉有选择权:劳动者以为仲裁判决對其有利,可以选择仲裁失效;以为對其不利,可以持续提起诉讼。
依据《劳动争议调停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则,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则的外,仲裁判决为结局判决,判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作法律效能。
(一)追索劳动报答、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许赔偿金,不超越外地月最低工资规范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度的劳动规范在任务工夫、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作的争议。
劳动者對上述争议的仲裁判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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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胜军律师,广州引荐律师,毕业于中山大学,从事法律任务多年,具有丰厚的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效劳任务经历,擅长刑事辩护、婚姻纠纷、合同纠纷及企业法律参谋事务。(假如您有任何法律方面的需求,请拨打收费徵询电话:15017574669,请阐明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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