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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向乙借款2万元并出具无还款期限的借条,两年后乙向甲主张权益,遭甲回绝,乙诉至法院,甲以乙之债务已逾诉讼时效提出抗辩。
不合:该案中关于乙的债务能否已逾诉讼时效时期,有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以为,该案诉讼时效时期应从借款之日起计算,乙的债务已逾诉讼时效时期。
第二种意见以为,诉讼时效时期从晓得或该当晓得权益被损害时起算,乙并未主张过权益,不成能晓得其权益遭到了损害,诉讼时效时期还未开端,乙的债务当然未逾诉讼时效时期。
剖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對在法活期間内不可使权益的权益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则:“向人民法院恳求维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时期为二年。”第137条规则:“诉讼时效时期从晓得或该当晓得权益被损害时起算。”笔者以为,诉讼时效时期强调的是权益人恳求人民法院维护其权益的这种恳求权行使的无效时期,而该种恳求权构成的前提是权益人的根底权益(债务)遭到损害。也就是说,诉讼时效时期能否开端,取决于债务人的债务能否遭到损害。
未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只能证明单方当事人之間债务债权关系的成立,而不克不及证明债务人的债务遭到损害,因而诉讼时效时期不克不及从借款之日即债务成立之日起算。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则:“实行期限不明白的,债权人可以随时实行,债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实行。”在债权人未自动实行义务的状况下,只要经过债务人向债权人主张债务的行为後果来判别债务人的债务能否遭到损害,假如债务人向债权人主张权益,而债权人不依债务人之恳求实行义务时,则可认定债务人的债务遭到了损害,诉讼时效时期开端计算。
综上,笔者以为,不决实行期限债务的诉讼时效时期起算点,应确定于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实行恳求并经过必要宽限期的次日,若债权人仍不实行,则视为债务被损害,诉讼时效时期开端计算。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