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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定南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廖章渝赔偿被告定南县人民病院培训费3935元的一审讯决。
2002年8月,定南县人民病院与该院医生廖章渝签署进修合同,商定廖章渝进修期满后必需为该院效劳8年,不然即应赔偿病院领取的进修费。预先,廖章渝进修返院后只在该院效劳了两年零六个月,便分开该院到别的病院下班。尔後九个多月工夫里,定南县人民病院极力争取廖章渝回院下班,但廖章渝既没有表示赞同,也没有回绝。为此,定南县人民病院提起仲裁,要求廖章渝赔偿进修费。仲裁以病院未在廖章渝离院后的60日内请求仲裁、已过仲裁时效为由,采纳病院仲裁恳求。病院不服,向定南县法院提起诉讼。
定南县法院审理后以为,廖章渝在病院劝其归院的9个多月工夫里,态度不断暧昧不明,因而应视为单方之間的劳动争议尚未发作,进而病院也就没有超越仲裁时效,为此,根据当事单方合同商定,廖章渝应赔偿定南县人民病院培训费3935元。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