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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患病很长工夫,但不断没给单位实行书面请假手续。去年年底单位就以我无故旷工为由将我除名。我到劳动部门请求仲裁,但原告知已超越仲裁时效。请问,我该怎样办?
回答:
?? 我国《劳动法》第82条规则“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该当自劳动争议发作之日起六十日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劳动争议发作之日”是指当事人晓得或许该当晓得其权益被损害的工夫。你去年年底已晓得被除名,故从你晓得被除名的那天起六十日内到劳动仲裁部门请求仲裁,仲裁部门才会受理。
??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成绩的解释》第3条规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劳动法》第82条之规则,以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超越六十日期限为由,做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判决、决议或许告诉,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该当受理。”因而,你可以要求仲裁部门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决议或告诉,凭决议、告诉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