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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法原理上剖析,劳动争议应否受理,是以争议单方能否存在劳动关系,其争议能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来确定,而不是以这种关系能否符合法定方式来确定的。现实劳动关系虽然存在树立方式上的缺陷,但依然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因而,现实劳动关系单方当事人发作劳动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处置机构申述,有关机构应予受理。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成绩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规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作劳动争议不管能否签署劳动合同,只需存在现实劳动关系,并契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置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争议受理成绩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规则,在处置这类争议时,首先应催促单方当事人依法签署、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同时,要依据详细状况分清单方当事人在构成现实劳动关系进程中各自所应承当的责任。在此根底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依照补签的劳动合同和争议的详细状况及构成现实劳动关系的责任大小,予以妥善处置。
来自劳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