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路卓拥有700名专业的全职临时工队伍,欢迎来电咨询合作:15602211129 联系我们

广州劳务派遣首选品牌

行业新闻

2016年劳务纠纷死亡赔偿高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日期:2016年10月17日   信息来源:

广州劳务派遣

14日广东省安监局网站发布《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涉及人员死亡的,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等其他伤害和损失,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保险机构的推荐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
 
  《意见》显示,应当将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岗位工作的员工(含实习生)全部纳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范围,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直接从事生产作业岗位工作的,应当将其纳入保障范围,劳务派遣单位已为其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除外。
 
  在保险机构选择上,《意见》称,生产经营单位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承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业务。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会同保监分局(保险行业协会)、金融局(办)制定工作方案,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向生产经营单位推荐的保险公司名单,推荐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家,对保险机构的推荐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并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向生产经营单位推荐保险经纪公司。
 
  事故预防费用高于保费总额的10%
 
  《意见》称,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赔偿金、抢险救援费用以及法律服务费用。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产品,其责任范围不得小于上述范围。
 
  在保险费率方面,《意见》称,我省实行分类分级差别费率。按照危险程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因素,结合我省“分类分级”标准确定基础费率。同时,费率应按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程度、以往事故记录、赔付率等实行浮动费率机制。保险费率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浮动,实际保险费率应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累计上浮或下浮不得超过30%。
 
  《意见》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应当从保险费中提取不低于保费总额的10%的事故预防费用,由保险公司实行分级管理,统筹安排,专款用于支持、帮助被保险人预防事故发生,据实列支,不得挪用、挤占和转存。
 
  保险理赔方面,《意见》要求提高事故理赔效率,保险公司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赔偿保险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先行赔付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保险责任。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详细说明拒赔理由。

劳务派遣争议如何处理,劳务派遣中如何维护劳动者权益

一、劳务派遣争议如何处理
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时,用工单位往往以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为由推诿,《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二、劳务派遣中如何维护劳动者权益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发展中,用工单位处于主导地位,为了防止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同时也为了促使用工单位与规范的劳务派遣单位合作、督促劳务派遣单位依法履行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劳动者权益。
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已有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起诉,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可见,从程序到实体上都已完成了因用人单位的行为使履行劳务派遣合同的劳动者权益受损的责任追究机制。
三、劳务派遣追偿权怎么行使
《侵权责任法》对于劳务派遣用工纠纷中的追偿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根据该法关于劳务派遣中规定承担责任的实质来看,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肯定享有追偿的权利,至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追偿,情况比较复杂,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安全条件,其追偿条件应有所不同。实践中应注意两点:
1、对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因劳动者侵权已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劳动者进行追偿?
如上述单位能够证明侵权是由于劳动者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且该行为超出了法律赋予的职权或单位的授权范围,其应享有追偿权。但不能将经营的风险转嫁给劳动者,也不能在用人单位有监督管理之过失的情况下,让劳动者承担大部分责任。
2、对于用工单位因劳动者侵权已承担赔偿责任后,能否向有过错的劳务派遣单位追偿?
对于这个问题,在用工单位对外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对于有过错的劳务派遣单位来说,根据《侵权责任法》关于劳务派遣中规定承担责任的实质来看,用工单位享有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追偿的权利,让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起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当然,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已经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了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用工单位就不能再对劳务派遣单位行使追偿权。
四、用工单位索赔损失应注意什么
劳动者如果因过错损害到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且造成了经济损失,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因此,用工单位的经济损失往往很难得到完全的弥补。用工单位如想保护自身的权益,就应当把这种员工的侵权责任转化为派遣服务机构的违约责任。具体来说,就是在派遣协议中约定:派遣服务机构应教育自己的员工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者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造成用工单位损失的,视为劳务派遣单位违反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派遣单位对用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后,可适当追究劳动者的责任。这样,既避免了侵权责任的难以认定,也强化了派遣服务机构的雇主责任,还可以最大程度的弥补用工单位的经济损失。
广州劳务派遣 劳务外包 社保代理 临时工派遣 劳务派遣方案 常见问题 劳务派遣行业百科

Copyright © 2010-2016 www.laowupaiqian.net EMC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黄埔东路3529号金业纸业商务中心三楼309备案号:粤ICP备14057047号-13

1560228830215602211129

 

在线咨询

Online Consulting

在线客服

咨询热线

15602288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