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NEWS
联系我们
CONTACT US
服务热线
15602288302
15602211129
座机:020-61013358
广州市黄埔东路3529号金业纸业商务中心三楼309
行业百科
中心内容:劳动者因实行劳动力派遣合同发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一方为原告。争议内容触及承受派遣一方的,以派遣一方和承受一方为共同原告。以下由编纂为你引见劳务派遣合同纠纷的相关知识。
一、正确看法劳动力派遣
“劳动力派遣”,即通常所说的“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工派遣”、“劳动力租赁”,派遣单位依据承受单位(即实践用人单位)的要求,与承受单位签署派遣协议,将与之树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承受单位,受派劳动者在承受单位的指挥和办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承受单位获取劳务费,并向劳动者领取劳动报答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劳动力派遣合同”是指派遣单位与承受单位订立的由一方提供劳务而由另一方领取劳务费的合同。
劳动力派遣具有以下特点:1.劳动力的雇佣和运用别离。劳动者与承受单位不存在合同关系。虽然劳动力派遣合同内容触及劳动者的权益义务,但劳动者不是劳动力派遣合同的主体;2.劳动力派遣触及派遣单位、承受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間关系,不适用民商范畴中的合同绝對性準绳;3.劳动力派遣合同商定不明白或许违背法律规则,实行合同进程中有能够因承受单位的差错使劳动者的利益遭到损害,需求法律特别维护。
目前,我国劳动力派遣存在“逆向派遣”的情形。“逆向派遣”是一种抽象说法,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它是指劳动者曾经有了任务,用人单位却偏偏不与他签署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劳动力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从事劳动。在此状况下,实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现实上的劳动关系,经过签署劳动力派遣合同,将责任转嫁给派遣单位,变成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的第三方。实践上,这是一种借用劳动力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或叫“反向劳务派遣”,其实就是假派遣。劳动者原本就是实践用人单位招聘的,本应按照我国劳动法的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树立劳动关系该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则,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後果却报酬地把劳动关系歪曲为劳动力派遣关系。“逆向派遣”往往招致派遣劳动者与承受单位职工相对同工不同酬,不克不及享用正常的福利待遇,无法交纳社会保险,派遣单位和承受单位责任划分不明白、不利于劳动者的维护等一系列成绩。
二、因实行劳动力派遣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中应留意的成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成绩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则:“劳动者因实行劳动力派遣合同发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原告;争议内容触及承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承受单位为共同原告。”
劳动力派遣合同触及两个法律关系,即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對内而言,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本单位职工)有劳动合同关系。對外而言,派遣单位与承受单位有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劳动力派遣合同的实行把三方构成的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结合在一同。由于这两种法律关系发生的纠纷性质不同,处置争议的顺序、适用的法律以及时效也各不相反。在审讯理论中应留意区分看待。劳动者根据劳动关系起诉派遣单位、承受单位的案件为劳动争议案件,派遣单位与承受单位根据劳动力派遣合同起诉的案件为普通民商案件。关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和承受单位之間的劳动争议,应经过劳动仲裁前置顺序,适用劳动法规则的60天仲裁时效,依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置条例》规则的顺序处置。进入诉讼阶段,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顺序停止审理,并且审查仲裁顺序和实体处置能否合法,依法做出判决。
关於派遣单位与承受单位因劳动力派遣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承受理。然后依照民事诉讼顺序停止审理,在实体上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做出判决。
延伸阅读: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添加诉讼恳求的,人民法院该当如何处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成绩的解释(一)》第六条规则:“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添加诉讼恳求的,如该诉讼恳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成分性,该当兼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该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因而,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诉讼恳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成分性,进而停止兼并审理,就成为司法理论中的一个难点成绩。而對该成绩的不同了解,会招致不同的诉讼後果。不同诉讼後果则当然会對当事人的利益发生不同的影响。
依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成绩的意见》的相关内容,對当事人添加的诉讼恳求能否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成分性,进而兼并审理,应次要思索以下要素:1.必需是相反的当事人之間在同一诉讼中添加的诉讼恳求;2.添加的诉讼恳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之間必需属于同类争议;3.受诉法院有管辖权。